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吕鹏宇提出辞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吕鹏宇辞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