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鉴于朱文同志已辞去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利萍代理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