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 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朱文提出辞去杜集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杜集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朱文辞去杜集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杜集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