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2250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8-10 |
(2016年7月29日 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系群众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反映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推动全区民主法治建设;
(三)帮助基层化解矛盾,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五)围绕事关杜集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和推动“一府两院”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条 本辖区市级人大代表的照片、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应在镇、街道固定公共场所向人民群众公布。区、镇两级人大代表的照片、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要在原选区的镇、街道、村、社区固定公共场所向选民公布。
第四条 全区各级人大代表要广泛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原则上每名区人大代表联系三至五名(户)。镇级人大代表联系户数由镇人大主席团确定。担任多级人大代表的,由代表自行确定联系户数。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可根据地域、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联系对象。每年联系、走访不少于四次。
第五条 每月一日、二十日为人大代表接待日。镇、街道、村、社区要在固定场所设置代表接待席,安排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和人民群众。接待的时间、地点和代表姓名要提前七日公布。代表一届任期内接待次数不少于五次。
第六条 代表应详细记录人民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进行归纳和整理,通过人大相关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