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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浏览次数:5957   发布时间:2016-03-15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号)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已经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1222


 
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太阳城赌城_ibet国际集团$官网娱乐平台:修改〈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太阳城赌城_ibet国际集团$官网娱乐平台: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1218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
(七)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举行两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